财务自由:重要的不是你站在什么位置,而是你朝着什么方向!

承德露露汕头中院判决书1

投资分析2021 现金刘 193℃

承德露露(000848):每股净资产 1.94元,每股净利润 0.42元,历史净利润年均增长 19.03%,预估未来三年净利润年均增长 7.77%,更多数据见:承德露露000848核心经营数据

承德露露的当前股价 6.51元,市盈率 14.97,未来三年的估值假设和预期收益率如下:
15倍PE,预期收益率 21.13%;20倍PE,预期收益率 61.51%;25倍PE,预期收益率 101.88%;30倍PE,预期收益率 142.26%。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5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忠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辉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露露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露露南方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飞达公司原审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露露集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露露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宋国锋被上诉人露露南方公司和原审第三人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闫世晔原审第三人露露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忠陈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露露股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露露南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法院准许露露南方公司在最后一次庭审过程中临时增加诉讼请求但不另行安排举证和答辩侵犯了露露股份公司的诉讼权利露露南方公司在一审最后一次庭审过程中临时增加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有效的诉讼请求超出规定的举证期限违反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不重新安排举证期限严重侵犯露露股份公司的诉讼权利剥夺露露股份公司对合同内容是否有效的答辩权以及重新举证等诉讼权利2.一审诉讼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违反法定程序2019年3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就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涉及的关联交易侵权责任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19冀民初28号本案一审的审理有待该案对有关协议效力的确认结果一审法院不予中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应当对补充备忘录真实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而决定不予鉴定违反法律规定露露集团在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文没有编码补充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文则带有编码两份协议上使用的公司印文不同足以证明补充备忘录系露露集团将商标专利转让给露露股份公司之后伪造唯有经司法鉴定才能查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与涉案协议效力的认定直接相关是确认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关键证据是本案审理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露露股份公司从未登记为露露南方公司的股东也从未参与决策2.补充备忘录为王宝林林维义杨小燕三人于2005年之后伪造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2002年3月28日签订3.补充备忘录无法确认是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之前还是之后签署4.合营协议至2012年已经提前终结合营协议或合营条件不能成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合法有效的依据5.露露股份公司与露露南方公司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6.王宝林自露露南方公司成立之时至2012年期间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说明露露集团与飞达公司之于露露南方公司的合资并没有把露露商标和野生杏仁露的制作技术专利作为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也不存在对露露南方公司的商标或专利授权许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足以认定四方当事人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关联交易项下的无效合同的事实但故意未予认定遗漏的事实足以证明1.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为王宝林王秋敏超越职权范围签署相对方对此明知2.签署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未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是王宝林个人行为并非露露股份公司真实意思表示3.补充备忘录为2005年1月之后伪造4.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秘密签署并长期隐藏从未实际履行一审判决回避合同无效的焦点问题1.一审判决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无权代表关键争议焦点将王宝林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混同于露露股份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1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为王宝林超越职权范围签署是其个人行为并非露露股份公司真实意思表示2林维义杨小燕明确知道王宝林王秋敏超越职权签署本案备忘录补充备忘录3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对露露股份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2.一审判决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严重错误1露露南方公司不具有所谓的在先权利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更不属于再次确认2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所约定的内容严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一审判决认为该合同文件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合理的有效安排没有事实依据其一露露集团或王宝林无权安排露露股份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更无权安排露露股份公司的经营区域和经营产品种类其二一审判决将王宝林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混同于露露股份公司的意思表示严重错误其三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非法关联交易项下的非法利益输送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为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四露露股份公司对露露南方公司没有任何亏欠无需以百亿商业利益对其进行补偿3.一审判决以协议签订时不存在关联交易规定为由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合法有效严重错误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王宝林王秋敏林维义及杨小燕四人恶意串通秘密签署严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1.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王宝林王秋敏林维义和杨小燕等人恶意共谋秘密签订及伪造的产物2.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从未披露和履行3.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严重损害国家露露股份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被上诉人露露南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辩称本案一审审理完全不存在露露股份公司所称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问题1.本案系合同违约之诉露露南方公司请求判令露露股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在对该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时依法必须先对涉案合同有无效力进行审查只有在认定涉案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判决继续履行因此露露南方公司基于其在起诉时所提出的判令露露股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而进一步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部分直接确认合同有效并未超出原有诉讼请求的范围因而不构成超出法定期限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判决确认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决露露股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刚刚发布的相关判例相合2.露露股份公司在一审程序中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当在后提起的2019冀民初28号案与本案的审理对象发生重合时该案的实体审理应当等待本案的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对露露股份公司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未违反法定程序3.露露股份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应当对补充备忘录真实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而决定不予鉴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露露股份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曾先后提出多项内容不同自相矛盾的鉴定申请这种反复无常随意多变的做法本身就证明其鉴定申请完全出于主观臆测并无客观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于露露股份公司提出的鉴定公章真实性的申请不予支持也完全符合当前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问题的审判标准露露股份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补充备忘录的实际盖章时间与记载时间不一致其上述质疑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意义对于本案认定补充备忘录是否真实成立是否合法有效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一审法院对露露股份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未违反法定程序露露股份公司所主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有露露南方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证明也有露露股份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露露股份公司关于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应属无效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1.关于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否属于关联交易项下的无效合同问题首先如一审判决所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签订当时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没有要求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针对露露南方公司依据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而生产经营露露杏仁露事宜露露股份公司此前已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其与露露南方公司之间不存在损害露露股份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再次即使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必然导致其无效关键还是要从相关签署人是否超越职权以及该项交易是否损害露露股份公司利益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2.王宝林和王秋敏签署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并不存在露露股份公司所主张的超越职权和无权代表情形其一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就其约定内容而言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范畴其二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亦不影响露露股份公司的实质性商业利益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考虑根本不需要经由露露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决策其三根据露露股份公司的举证其章程中并无具体规定限制或者禁止王宝林和王秋敏依职权签署像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这样的并不影响露露股份公司实质性商业利益的普通商业合同其四露露股份公司的章程属于其内部文件作者:思考牛与熊
原文链接:https://xueqiu.com/7660448333/173000270

转载请注明:www.51xianjinliu.com » 承德露露汕头中院判决书1

喜欢 (0)or分享 (0)